股利政策
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,應先提繳稅款、彌補累積虧損,次提10%法定盈餘公積(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,不在此限),及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,其餘額連同上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作為可供分配盈餘,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,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,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。
本公司應分派之股息及紅利、依法得分派之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,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時,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,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通過後分派之,並報告股東會。
本公司產品多樣,尚難區分其成長階段,未來數年仍有重大之投資及財務改善計劃,惟公司自外界取得足夠資金支應該年度重大資本支出時,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至少10%分派股東紅利,並將就所分配之股東紅利中至少提撥30%發放現金股利。